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连网 日期:2021-05-06 浏览

下班途中,驾驶借来的摩托车撞到路边石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基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承担进行划分。近日,当事人张某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张某不服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张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今年某一天晚上19时20分许,张某在下班途中,驾驶向同事借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非机动车道行驶,当驶至一公交站台处时,车辆前轮撞到路边石后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随后,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整车制动不合格。交警部门基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承担进行划分。根据证明,经调查证实的情况为:1、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前轮撞到路边石后摔倒;2、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3、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4、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5、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审验合格至2020年8月,车辆无保险。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张某不服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市开发区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某遭受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单方交通事故;2、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3、张某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关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等规定,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证明存在事故相对方或系由外因所致,应判定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情况下,人社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向交警部门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确认张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其自身存在主要或全部过错,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要或全部作用,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第二款:“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在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不存在的情况下,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