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到岁末,很多朋友在忙碌之余,突然想到自己今年的“年休假”还未休。于是,有的人想突击休假,外出娱乐休闲或者宅家休息,但是又很担心休假期间,工资还正常发放吗。也有许多员工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休假,那对于没来得及休的“年休假”,又有什么说法呢?
“我是一家服装企业的会计。年底了,我想休假,但单位以我负责的工作太忙,不同意我休假,而且也没有给任何补偿,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某单位王女士给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打去了咨询电话,询问关于带薪年休的有关问题。和王女士一样遇到困惑的,还有某房地产公司的李先生。11月份,李先生提出休年休假5天,公司同意李先生休假,但是12月份发工资时,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工资少了800元,单位的解释是,李先生休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所以这5天没有工资。“我认为年休假不是请事假,虽然没有正常提供劳动,单位也应当正常发放我这5天的工资”,带着困惑,李先生也通过拨打12333热线向东海县仲裁院进行了咨询。
县仲裁院仲裁员张利平介绍,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不同于事假、病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所以上述某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那“年休假”又该如何休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那如果用人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又有何说法呢?张利平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了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同时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生产的需要,在如何休“年休假”问题上,建议用人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休年休假的程序、年休假工资待遇等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