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公布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及省税务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对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明确,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 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 元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省公布的2023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 4494元、6000元、7000元、 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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