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职工身份的确认是工伤认定及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其核心在于劳动关系的有效确立。换言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稳固的劳动关系,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依法保障工伤待遇的基石。若劳动关系缺失,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则难以直接援引《条例》条款主张权益。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在职工遭遇工伤后,非但不积极履行救治与赔偿义务,反而采取策略性手段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试图通过种种借口削减或规避工伤赔偿责任的案例。面对此情形,职工及其近亲属唯有依靠充分、确凿的证据链,方能有效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围绕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以下三方面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关系存在性的证据搜集
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若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此合同自然成为最直接有力的证据。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则需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薪资发放记录:如工资卡、工资条、工资存折或电子转账记录,以及职工花名册等,用以证明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
身份与职务证明:用人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等证件,以及招工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均能有效反映职工的身份与职务。
考勤与管理文件:考勤记录(如考勤表、出勤卡)、载有职工姓名的各类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书、介绍信等,体现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日常管理。
业务往来凭证:职工代表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或快递签收单等,证明其作为单位成员参与业务活动。
电子与视听资料:同事证言、录音录像资料(如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就劳动关系协商的录音)、工作场所照片等,作为辅助证据增强说服力。
网络信息与通讯记录:用人单位网站公告、职工与同事或上级的即时通讯记录(如QQ、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工作交流情况。
二、工伤事实的证据构建
为证实工伤事实,需依据《条例》规定,搜集以下类型证据:
事故伤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医疗诊断书等,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暴力伤害证据:公安机关证明、法院判决书等,针对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情况。
因工外出证据: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证明,针对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的情况。
上下班途中事故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针对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况。
突发疾病证据:医疗机构抢救证明,针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特殊情形证据: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情况;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诊断证明,针对军人旧伤复发的情况。
三、工伤待遇相关证据的整理
为确保工伤待遇的准确落实,需收集以下与待遇计算直接相关的证据:
医疗费用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及住院费收据等,详细记录治疗过程及费用。
收入损失证据: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用以计算误工费。
护理费用证据:护理证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需求证明。
残疾赔偿证据: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发票,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的依据。
辅助器具费用证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材料及正规购买发票,针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购置。
丧葬补助证据:火化费用票据,但需注意补助标准非实报实销,有上限规定。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证据: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生活困难证明,依据具体情况提供。
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据:家庭情况、扶养赡养关系证明,包括户籍卡、身份证等,确保抚恤金发放的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