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当冒用弟弟身份入职的超龄保安孔某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一场围绕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就此拉开帷幕。
保安公司以“身份冒用致劳动合同无效、超龄不属劳动关系主体、发病时非工作状态”为由,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两级行政诉讼,却均以败诉告终。
那么,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是否能阻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究竟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法定保障范畴?当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瑕疵遇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诉求,司法裁判又是如何在规则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的? 这起典型案例或许能给出专业的答案。
一、基本案情概述
2015年2月,孔某才冒用弟弟孔某海的身份与某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担任安保岗位,后续持续以孔某海身份续签合同至2022年。2021年2月15日,孔某才在平谷区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警卫室突发疾病,于2月17日(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脑梗死。
孔某才之子孔某兴向东城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东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孔某才视同工伤。保安公司不服,向东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保安公司仍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保安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已超龄的孔某才(务工农民)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责任的适用主体?
3.孔某才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法律适用分析
1.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孔某才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安保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即便冒用身份,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2.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视同工伤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孔某才在工作岗位(警卫室)、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4.行政诉讼裁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89条,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裁判要点
1.冒用身份不阻却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需看实质要件,而非仅看劳动合同形式或是否存在身份冒用。
2.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视同工伤的核心判断: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与是否处于“巡视状态”等具体工作动作无关。
4.公司理赔损失的救济:因劳动者冒用身份导致雇主责任险无法理赔的损失,公司可通过其他民事途径另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