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无需打卡、考勤宽松的“弹性工作”,真能成为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吗?
某公司售后员工,因工作性质无需日常打卡,但无出差任务时需遵守7:30到岗的工作要求,暂时离岗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然而,当家属以“上班途中”为由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人社局以“不属于合理时间”驳回。
当单位考勤管理松散但仍有固定工作时间约束时,员工离岗后的外出行为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超出正常到岗时间的行程,是否绝对排除工伤认定的可能?这起案件或许能为“弹性考勤下的工伤认定”提供全新的裁判视角。
一、基本案情概述
王某系胜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1月4日。其日常工作时间为7:30-16:30,考勤管理松散无需打卡,但无出差/外派任务时需在工厂内工作。
2022年1月4日上午:8时左右王某到车间询问同事问题,8:50接电话后未请假离开工作场所;9:04王某与妻子张某视频通话,9:28挂断称“有事出去一会儿”;9:49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胜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后,浦东人社局经调查认为王某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浦东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王某2022年1月4日9:49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三、法律适用
1.行政职权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2.工伤认定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3.行政诉讼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裁判要点
1、“合理时间”综合判定规则:
认定“上下班途中”需结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考勤制度、当日工作安排、是否履行请假手续等多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王某无出差外派任务,需遵守7:30到岗的工作时间,但其未请假擅自离岗,事故发生时远超正常到岗时间,不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2.考勤松散≠无工作时间约束:
即便单位考勤管理松散、无需打卡,职工在无外出任务时仍需遵守固定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超出正常到岗时间的行为,会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
3.工伤倾斜保护需严格依法: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虽为倾斜性保护,但需严格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法定要件,不符合合理时间要件的,无法认定为工伤。
4.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劳动者主张“上下班途中”工伤,需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处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甲系在上班途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