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清晨充电意外算工伤?“预备性工作”+“工作场所延伸”成关键依据
日期:2026-02-02 浏览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当“固定工位、打卡考勤”的传统用工逻辑撞上“随接随送、移动作业”的灵活就业新业态,工伤认定的“三工”标准是否需要重新校准?

北京某外卖骑手于清晨6点45分在自家为送餐必备的电动车充电时,因电池故障不幸身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社局及市人社局先后认定其构成工伤,而劳务派遣公司却以“未接单启动工作、事发地不在接单范围”为由两度诉至法院。究竟,提前为工作工具充电能否被纳入“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作时间前后”该以何种尺度把握?

这场历经三级审理的行政诉讼,或许能为破解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困局提供关键参照。

一、基本案情概况

上海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高某华,2018年8月8日6:45左右在居住处为电动车充电时,因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致90%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12日死亡。

2019年3月,高某华父亲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门头沟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公司仍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

二、核心争议焦点

1.事发时高某华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2.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合理范围?

3.事发地点能否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分析

1、核心法律依据

案件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条款作出终审裁判。

2、裁判核心要点(新兴业态工伤认定规则)

针对外卖骑手这类灵活就业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法院突破传统工伤认定的刻板标准,结合行业特性对法律条款作出适应性解释:

1.“预备性工作”的扩张认定:

电动车是外卖骑手开展送餐工作的必备核心工具,提前为电动车充电是启动工作的必要前提,属于“为完成工作进行准备”的预备性行为,完全契合条款中“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定义。

2.“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弹性:

考虑到电动车充电需持续一定时长,结合外卖骑手早高峰接单的行业惯例,事发6:45属于提前筹备工作的合理时间区间,未超出“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边界。

3.“工作场所”的延伸解释:

外卖骑手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开放性,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固定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相关预备性工作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满足条款中“工作场所内”的要求。

4.举证责任的明确分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法举证高某华充电行为与工作无关、或存在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