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困局:超时13分钟的抢救,能否突破48小时法定红线?
日期:2026-02-06 浏览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职工在单位餐厅突发重疾送医,医师初次诊断时间距临床死亡仅超法定48小时13分钟。看似板上钉钉的“超时”结果背后,却是患者在48小时内已出现深度昏迷、生命体征不可逆消失的危重状态,家属因不忍放弃才坚持抢救、延缓死亡时间的隐情。

当《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刚性认定规则,撞上家属不离不弃的伦理选择,工伤认定究竟应死守时间红线机械裁判,还是回归“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为情理考量留出裁量空间?这起行政诉讼案,恰恰聚焦了工伤认定中条文刚性与人文温度的核心博弈。

一、基本案情概况

2018年11月13日8时15分,中国教科院职工郭某霞在单位餐厅突发疾病,同事送医后,北医三院医师于当日8时48分应诊(初次诊断),9时35分确诊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进入抢救室。11月15日9时01分,郭红霞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从初次诊断到死亡时长超48小时13分钟。

2019年4月,海淀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郭红霞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范畴。郭红霞之夫韩某不服起诉,主张“48小时”应从进入抢救室,即从9时35分起算,且家属因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超时,符合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

二、核心争议焦点 

1.“48小时”起算点认定:是以北医三院医师8时48分的初次应诊时间为起点,还是以9时35分进入抢救室或确诊时间为起点?

2.超时但符合伦理的抢救是否视同工伤:郭某霞在48小时内已出现不可逆死亡迹象,家属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超48小时,是否属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1. 适用的法律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立法本意是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48小时之内”指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到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初次诊断含急救车急救记录。

2. 法院裁判核心要点

起算点认定:医师8时48分应诊时已完成问诊、初步诊断,属于“初次诊断”,海淀区人保局对起算点的认定符合规定,韩某主张以进入抢救室为起点缺乏法律依据。

超时抢救的例外情形:结合病历的详细记录,郭某霞在48小时内(11月15日5时55分)已出现深度昏迷、生命体征不可逆消失的状况,家属坚持抢救是伦理常情,并非放任死亡。此种情形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立法初衷,应视同工伤。

最终判决:撤销海淀区人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处理。

本案例透过13分钟的“超时”争议,折射出工伤认定领域三大关键规则与价值导向,对行政机关执法、司法裁判都有典型参考意义:

1.“48小时视同工伤规则”需回归立法本意,拒绝机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设定48小时限制,核心是筛选“突发急病、救治无效”的紧急情形,而非僵化卡时间节点。

2.工伤认定需平衡法律刚性与伦理情理:案件避免了让家属陷入“放弃抢救换工伤认定/坚持抢救失保障”的两难困境,明确当家属基于人道主义的抢救选择与规则冲突时,司法应优先回应社会公序良俗,让法律裁判契合民众朴素的价值认知。

3.行政机关执法需兼顾形式合规与实质正义:仅依据“初次诊断到死亡超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未对抢救过程中患者生命体征的不可逆变化进行实质审查,这提示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中不能仅依赖书面材料,需结合诊疗全流程判断是否符合立法核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