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仅4天摔成十级工伤,单位只愿按1800底薪赔,法院这么判
日期:2026-03-25 浏览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的劳务派遣用工工伤争议。

劳动者入职仅4天便在用工单位工作时滑倒摔伤,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诉讼中双方围绕工伤待遇的核心计算规则产生巨大分歧。

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800元基本工资计算待遇,同时以劳动者受伤三个月后就外出工作2天、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为由,要求扣减停工留薪期工资、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劳动者则主张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全额待遇,且违法用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入职不满一月就发生的工伤,工资标准无法查清时究竟该如何确定待遇计算基数?劳动者因经济原因短期提前复工,是否真的会核减其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雇主责任险能否直接抵充用人单位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一、基本案情概况

2025年2月7日,宋某与青岛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信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信德公司派遣至萝北某公司(下称奥星公司)工作,入职仅4天宋某就在工作时滑倒摔伤,累计住院9天,后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信德公司未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

宋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信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判令两公司连带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84560元。信德公司应诉答辩,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诉讼主体、责任承担均提出异议。

二、争议焦点

1.计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800元,还是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7570元计算?

2.宋某提前短期复工,停工留薪期应当认定为3个月还是6个月?

3.本案是否应当追加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4.用工单位奥星公司是否需要对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律适用

本案法院适用的核心法律规范:

1.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待遇计算规则:参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认定停工留薪期,在工资标准无法查清时,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适用统筹地区社平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工伤职工的立法精神;

3.诉讼程序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举证规则,主张方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明确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不予追加。

四、裁判要点

本案提炼的核心裁判规则:

1.工伤工资标准规则: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与实际不符、工资结构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无法举证证明同岗位平均工资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2.停工留薪期规则:工伤停工留薪期优先按照当地官方分类目录认定,即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短期提前复工,也不影响其享受法定标准的全额停工留薪期待遇;

3.诉讼主体规则:用人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属于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工伤职工赔付的,保险公司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无需追加;

4.责任承担规则: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过错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判决:确认宋某与信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信德公司支付宋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83325.54元,驳回宋某对奥星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