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执行!事关港城职工
日期:2020-12-02 浏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连云港市50件民生实事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20〕2号),努力将职工互助互济工作打造成我市职工“第二医保”的要求。 进一步拓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普惠面,体现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众性、互助性和公益性,决定设立《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慰问保障金暂行规定。


一、申领要求

凡参加《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即可享受住院慰问保障金待遇。会员在本市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达4天(含)以上可按标准领取住院慰问保障金。免责期、除外责任执行《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相关条款,免责期满后,按要求申领住院慰问保障金。


二、住院慰问保障标准

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可按实际住院天数(以医院出院记录起止日期为准)申领一次住院慰问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4-7日(含)可领取500元住院慰问保障金;

8-11日(含)可领取800元住院慰问保障金;

12日及以上可领取1000元住院慰问保障金。

住院慰问保障金不与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金同时领取。会员在住院治疗结束一年内不向互助互济会提出住院慰问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住院慰问金的权利。

三、执行时间

为确保我市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有序开展,《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慰问保障金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名单